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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認定作業規定及110年申請簡章(如附件)

主 旨: 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認定作業規定及110年申請簡章(如附件),惠請貴單位踴躍提出申請,請查照。

說 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28日衛部救字第1101360261號函辦理。
二、 申請合格訓練組織認定之組織資格,依據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組織認定基準(本辦法第五條附表一),申請單位應符合下列組織資格之一:
   (一)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甲等以上之機關。
   (二)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甲等以上之社會福利機構、團體。
   (三)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、精神復健機構。
   (四)經地方主管機關評鑑優等以上之社會福利機構、團體。
   (五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合格之訓練組織(最近連續三年曾承接中央或同一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社會福利方案/計畫,經委託機關評鑑甲等以上或出具辦理績效優良證明者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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